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办法

作者: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6-09 17:01:13 点击数:
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地搬迁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管理,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根据《“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和《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安置人员去向、购(建)房情况、资金补助、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后续扶持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辖区内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 在深入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定采取自主安置搬迁人口,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自主安置组织管理,强化后续扶持政策,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坚决杜绝“拿钱走人,花完返贫”等问题,确保整个搬迁过程和谐、有序。
        第四条 易地搬迁自主安置贫困户主要为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自主安置申报程序
         第五条 自愿申请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同步搬迁非贫困户)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推荐、派出所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派出所户籍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选择搬迁户。搬迁对象确定后,及时在本村张榜公示搬迁户户主及家庭成员。
        第六条 自主安置以投亲靠友、自主购房等货币化安置为主,即投亲靠友的搬迁户与其投靠方签订协议,投靠方住所必须是依法依规建设的房屋;自主购房的搬迁户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证。
        第七条 自主安置住所应当在中心村或行政村、中心集镇、城区,具备较好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实现增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自主安置搬迁户向所在地乡镇提交迁入安置地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证、投亲靠友接纳协议等有关资料,经乡镇实地查看审核属实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启动自主安置人员补助发放工作,要核实一户发放一户,将搬迁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加强资金规范使用。自主安置每户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10万元。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搬迁户购置、投亲靠友实际进度及旧房拆除等情况,自行确定资金发放的比例和进度,凡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严格管理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搬迁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其搬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住房,严格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做好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房(购房)规划和建设,安全、合理、规范使用搬迁资金,确保搬迁户有安全稳定的居住条件。

第四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投亲靠友的搬迁户,需提供亲友房屋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及同意长期居住协议,经乡镇实地初验后,报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审验,县级可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加强自主安置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档案主要保存与搬迁户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搬迁意愿入户调查表、搬迁户书面申请、安置前后地址、联系方式、迁入安置地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证等资料,贫困户后续扶持措施等文字影像资料,详细掌握自主安置人员情况。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做到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为全力推进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工作,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主动沟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自主安置工作的协调推进;县审计局负责对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结算进行审计检查;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做好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住房补助和后续脱贫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户以往享受保障房政策情况核对以及旧房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自主安置工作的法规宣传及法律援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自主安置人员台账,持续跟踪和准确掌握自主安置人员最新的住房、就业、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制定相关保障制度,抓好自主安置补助发放、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后续脱贫等各项工作,确保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 加快房屋拆旧复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旧房拆除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对宅基地进行统一整治,完善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对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原有住房,由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垦后的土地由村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范围。同时,相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及时为搬迁群众办理住房相关证照。
        第十六条 强化后续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自主安置搬迁户帮扶机制,逐户、逐人落实帮扶措施,综合运用产业扶贫、光伏扶贫、转移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社会兜底、土地流转等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合力,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致富一户,坚决防止和避免“一搬了之”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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