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作者:海南州广播电视台
来源:海南藏族自治州广播电视台
时间:2022-04-17 1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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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我省西宁市、海东市部分地区相继发生输入性新冠肺炎疫情,感染人数短期内呈上升趋势,为切实稳定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全州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履行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五)散布捏造涨价信息的;
(六)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七)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八)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构成囤积居奇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造成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要进一步拓宽货源渠道,加大采购力度,及时补库补柜,确保物资供应充足,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众志成城、稳供保价,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做到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明知故犯、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6日
近期,我省西宁市、海东市部分地区相继发生输入性新冠肺炎疫情,感染人数短期内呈上升趋势,为切实稳定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全州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履行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五)散布捏造涨价信息的;
(六)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七)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八)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构成囤积居奇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造成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要进一步拓宽货源渠道,加大采购力度,及时补库补柜,确保物资供应充足,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众志成城、稳供保价,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做到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明知故犯、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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