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青海湖网 时间:2013-05-13 09:23:00 点击数:

  2013年,青海省海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医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医保、医药、医疗“三轮驱动”,综合施策,狠抓落实,确保医改重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新成效,让全州各族群众享受更多健康红利。
  一、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统一筹资标准。加快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以前的380元、420元统一提高到470元。其中19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年人均缴费标准40元;19-59周岁(女性54周岁)年个人缴费标准城镇居民为120元、农牧民50元;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年人均缴费城镇居民60元,农牧民4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城乡民政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民政部门全额资助。
  (二)调整基金划分。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并划分为个人账户(年人均40元)、统筹基金(年人均380元)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50元)三个部分。其中统筹基金包括和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可统筹使用。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风险基金划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三)强化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各项基金管理规定。
  (四)建立个人账户,完善门诊统筹。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按人均40元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费用补偿。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分别为50%、70%、80%。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三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70%。
  (五)规范住院统筹。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的城乡居民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种统一住院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300元、1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0%、80%、90%。实行住院医药费用保底补偿制度。
  二、健全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认真执行《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青政〔2012〕49号)和《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试行)》(青政〔2013〕2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5月1日起,全面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职工大病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为60元,个人自负部分达到7000元的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达到85%。各级地方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要尽快建立重点地区院外结算中心,健全结算网络网点;加强与医保、医疗机构的对接,加大大病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结算效率。
  三、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按照《关于建立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68号)文件精神,今年我省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进行救助,州内各级医疗机构对符合应急救治对象所发生的救治费用,可以向省卫生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全省应急救助基金初始规模为600万元/年,由各级财政筹集90%,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措10%。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扩大基本药物实施范围。一是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二是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的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差额补助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偿。
  (二)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对临床使用的基本药物,从安全性、疗效性以及药品的剂型、规格、包装进行综合评价。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完善中藏药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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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化夯实基层综合改革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实行人员总量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用人总量在区域内统筹使用,合理配置,实行动态调整。
  2.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快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健全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护理人员的比例。
  3.严把进人关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空缺岗位进人须向社会公开招聘,严禁违规进人,不得随意调编增人。
  (二)强化绩效考核评估
  1.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为主要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财政补助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和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2.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考核。根据《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办〔2011〕116号)要求,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按岗位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绩效分配、续订合同的基本依据。
  3.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及检查收入挂钩。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
  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办法,加大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把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四)落实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等合理安排补助。
  (五)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1.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全面落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全面实施“1+7”一般诊疗费制度。参保人员就医时在医保基金中支付7元,个人承担1元。对已经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六)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
  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藏蒙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七)筑牢农村医疗服务网底
  1.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考核后依据村医承担的任务按不低于人均经费40%的比例拨付给村医。
  2.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和退出机制,引导村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商业保险,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逐步解决村医老有所养问题。
  3.进一步提高对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配置标准,使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管理以及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健全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确保质量和效率。
  2.加快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支持基层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的发展,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科、中藏药房建设。
  3.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实施全覆盖的对口帮扶,引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活动,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有相对固定的2人开展帮扶工作。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制。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流动服务,在城市社区大力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上门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服务量。
  (九)健全完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四是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五是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的执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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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全面完成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等途径予以补偿。
  1.健全经费补偿机制。一是全州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由州县财政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前两年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核定拨付药物周转金,确保县级公立医院药物供应和使用。二是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县级公立医院予以经费补偿。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含15%的灵活用工人员)、运转经费核定收支后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三是多渠道筹资,逐步清理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历史债务。县级公立医院不得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举债进行基本建设。
  2.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全面推行住院及门诊大病按病种(病组)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执行医保费用按规定预拨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3.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严格执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和相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配备率要达到基本药物品种的90%以上,并科学合理提高使用率。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全面推行以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为主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核定人员配备总量。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立足当前、兼顾发展、适宜适量的原则,以服务人口为基数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并合理分配到辖区内各县,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改革用人机制。在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因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办〔2011〕116号),认真组织开展医院岗位设置、全员竞聘、合同签订、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3.改革分配机制。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搞活内部分配,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全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做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提升管理水平。
  1.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
  2.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建立以成本核算和质量控制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提高医院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质量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度,重点抓好病历书写、手术安全、医院感染和急诊急救等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完善绩效考核。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14所县级试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青卫医〔2012〕26号),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挂钩,健全完善考核奖补机制,保障公立医院正常运行。
  (四)加强医院能力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县级医院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县级公立医院在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
  1.做好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县级政府可根据县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科学合理配置,集中力量办好规模化、标准化的县级医院(含中医民族医医院)。以县级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立县域院前急救体系。充分运用现行政策,加大项目建设力度,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力争“十二五”末使县级综合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水平。
  2.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县级医院急诊科、临床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的投入,注重加强老年护理、儿科、妇产、口腔、康复等薄弱科室以及近年县外转诊率较高病种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
  3.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力争两年内各县级综合医院基本建立满足门急诊挂号、诊疗监管、合理用药、收费管理、支付结算、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以及远程医学信息支持系统,开通与省级医院、省外对口帮扶医院远程会诊系统。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为期三年的人才培训方案,有计划、大规模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使县级医院医务人员每3-5年轮训一遍。要积极培养县域内临床技术骨干,县级医院每年选派不少于5名专业技术人员到三级医院学习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
  5.提高县域中藏医服务能力。支持公立县级中藏医医院的发展,加强特色建设。县级中藏医医院人员配备中,中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50%以上。县级中藏医医院根据需求配备基本药物,向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中藏医适宜技术,并对中藏药的合理使用给予支持和指导。
  6.完善帮扶机制。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提升乡镇卫生院技术水平,吸引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现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发挥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积极开展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
  7.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病人至上的医院核心价值取向,着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推行无假日门诊和预约诊疗服务、控制抗菌类药物的使用、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开展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实施医疗费用即时报结、开设便民门诊和急救绿色通道、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先住院、后结算”等便民惠民措施,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完善监管机制。县政府要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运行绩效的考核,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等财务状况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行为、药物合理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开展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考核档案。司法、卫生、保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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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巩固完善“先住院后结算”医疗服务新模式
  (一)加快医保资金的预拔及结算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务必在次月20目前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同时取消医保资金10%的考核预留。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即时结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
  (二)进一步简化患者入院手续,除有效身份和参保参合证件外,不再附加其它条件和手续,健全完善制度,防止欠费现象发生。
  八、提高社会力量办医比重
  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鼓励,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弥补医疗资源不足,使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外部助推力,力争社会办医比重达到15%以上。
  九、切实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
  (一)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工作。今年完成县、乡、村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1716人次(其中村医培训1628人次,乡镇卫生院50人,县级医院38人)。
  (二)继续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成省卫生厅下达的基层在岗人员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
  (三)继续招收全科医学专业免费医学本科生,严格落实学生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少于8年的规定。
  (四)严格执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或累计服务一年的政策;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牧区执业。
  (五)严格执行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工作,各帮扶单位要抽调骨干医生,按期到位,确保时间,并保持相对固定,确保帮扶工作不走形式,取得实效。
  十、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对卫生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卫生综合管理、医政管理、药政管理、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六网合一,一体运行”,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看病就医“一号通”。扩大与北大人民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州人民医院联合体医疗服务新模式试点工作,在全州所有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部分村卫生室开展医疗联合体,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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