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管理办法
作者: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6-09 16: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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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的管理,实现自建房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辖区内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
第三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业主,在行政村内选址,按基本建设程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将宅基地合理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由搬迁户按要求自主建房并申领建房补助。
第四条 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政策引导,按照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依法报批、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基本要求实施。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扶贫开发局、残联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业主,在行政村内选址,按基本建设程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将宅基地合理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由搬迁户按要求自主建房并申领建房补助。
第四条 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政策引导,按照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依法报批、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基本要求实施。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扶贫开发局、残联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和城镇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合理的劳作半径为依据,兼顾基础设施配置的经济合理性,因地制宜地确定安置点和安置规模,组织编制完成布局规划,实现对不同安置需求搬迁户的全覆盖。
第七条 安置点选址要注重考虑交通条件便利、有较好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条件良好、生态环境优良、具有一定人口承载能力、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区域;要兼顾民风习俗,适应发展,不得占用耕地且注意规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复垦区、地质灾害区、已确定的拆旧区等不可建设区域。
第七条 安置点选址要注重考虑交通条件便利、有较好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条件良好、生态环境优良、具有一定人口承载能力、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区域;要兼顾民风习俗,适应发展,不得占用耕地且注意规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复垦区、地质灾害区、已确定的拆旧区等不可建设区域。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尊重贫困户意愿,逐步组织编制完成安置点的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建设规划编制要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发展非农产业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科学编制实施规划。规划内容还应包括各项设施配套、户型、立面效果图和建筑施工图等。
第九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九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章 建设引导
第十条 自建房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推广多户联建和统规自建。
第十一条 自建房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政策规定,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第十二条 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由行业部门组织负责,并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自建房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建设项目业主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房户名单、户数及人数、原宅基地规模及处置(复垦、整理)方案;自建房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用地指标来源、建设资金来源;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十一条 自建房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政策规定,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第十二条 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由行业部门组织负责,并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自建房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建设项目业主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房户名单、户数及人数、原宅基地规模及处置(复垦、整理)方案;自建房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用地指标来源、建设资金来源;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四章 建设规模及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各村统规自建每个集中安置点应不少于10户(含10户),否则视同分散安置。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局关于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51号)精神,灵活设计安置住房户型,按照1人户25平方米、2人户50平方米、3-5人户80平方米、6人户以上人均16平方米,即原则上6人户96平方米、7人户112平方米、8人户及以上户128平方米。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结合群众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造成新的贫困。
第十六条 建房补助。原则上建档立卡搬迁户每人补助4万元,可在建房补助不突破总投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建房成本予以补助。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每户补助5.5万元。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搬迁户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可按建档立卡搬迁户家庭人口数量,分类确定自筹额度。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确定自筹资金额度。
第十八条 搬迁户自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并管理。
第十六条 建房补助。原则上建档立卡搬迁户每人补助4万元,可在建房补助不突破总投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建房成本予以补助。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每户补助5.5万元。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搬迁户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可按建档立卡搬迁户家庭人口数量,分类确定自筹额度。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确定自筹资金额度。
第十八条 搬迁户自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并管理。
第五章 住房管理及老宅基地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禁止出售转让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的紧急通知》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要求,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在20年内不得进行交易,严禁倒卖、转让、租赁。
第二十条 对建档立卡搬迁户违反“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外)安置住房”的要求,私下抵押、出售、倒卖、转让、置换安置住房的,县人民政府应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按照一年一报一审的原则,报乡政府审核许可。建档立卡户利用平房院内空地从事服务业增加收入,涉及合伙经营、出租经营的也要报上述部门审核许可。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原有房屋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并复垦。属于地域特色明显,有民俗风情保留利用价值的古村庄,原贫困户搬出地老宅产权归属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集体组织的前提下,可保留利用,其产权证明材料全数上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律不得在原搬出地再申报审批新建房屋。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并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对建档立卡搬迁户违反“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外)安置住房”的要求,私下抵押、出售、倒卖、转让、置换安置住房的,县人民政府应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按照一年一报一审的原则,报乡政府审核许可。建档立卡户利用平房院内空地从事服务业增加收入,涉及合伙经营、出租经营的也要报上述部门审核许可。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原有房屋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并复垦。属于地域特色明显,有民俗风情保留利用价值的古村庄,原贫困户搬出地老宅产权归属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集体组织的前提下,可保留利用,其产权证明材料全数上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律不得在原搬出地再申报审批新建房屋。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并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章 基本流程
第二十四条 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同步搬迁非贫困户)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推荐、派出所确认、乡镇政府审核(派出所户籍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选择搬迁户。搬迁对象确定后,及时在本村张榜公示搬迁户户主及家庭成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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