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自然规律 维护源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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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
时间:2007-12-11 17: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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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然规律 维护源区生态 稳步推进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作
青海省的黄河源头区,是国家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但是由于独特的高寒、干旱的地理气候条件,也使其成为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青海省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建设工作,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以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为主线,以改善源区生态环境为目标,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因地制宜的实行封育保护,积极开展了生态修复试点,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自2001年以来,青海省黄河流域各级党委政府紧紧抓住实施黄河源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保护工程、水利部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和黄河水土保持工程生态修复项目的契机,紧密结合国家在“三江源”地区开展的生态移民、退牧育草、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草原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在9个重点县和黄河源头地区开展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截止目前,青海省黄河流域共完成生态修复面积7969km2,其中天然林草地封禁7789.6 km2,网围栏封禁64.22km2,退耕还林草地封禁57.71km2,疏林地补植造林50.78 km2,种草6.83km2。生态修复区内建设谷坊70座,建管护房22间,设宣传牌和封禁标志牌158个,舍饲圈养示范户1212户,太阳能灶1577个,沼气池1530个。通过连续几年的试点示范建设,修复区内植被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林草面积增加了5%-8%,植被覆盖率提高5%-20%,林草质量得到了改善,林草生长量提高了20%-30%,植被恢复向良好方向发展,水土流失程度显著下降,水源涵养功能明显增强,项目区生态进入良性循环;同时项目区人均纯收入增加了14%-22%,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生态修复实现了生态环境和农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项目区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走上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
2001年水利部提出“加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水土流失防治新思路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从保护水土资源,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的战略高度出发,采取“两封三禁”等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
(一)明确工作思路,积极实践探索
我省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面广量大,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全部实施人工治理;大部分地区地广人稀,降雨条件适宜,经济开发强度较低,是依靠大自然的力量开展生态自我修复的最佳区域。因此,我们及时调整思路,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了具有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的重点县,积极开展了以预防保护为主,宣传教育先行,加大封育力度,科学布置措施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的过度干扰和侵害,充分利用生态自我恢复能力快速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生态修复试点工作。五年来我省有重点的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玛多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共和县、贵南县,黄南藏族自治州的河南县、泽库县,西宁市的湟源县、湟中县,海东地区的互助县、乐都县实施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建设,封育保护涉及5州(地、市)。各试点县先后启动实施黄河源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水利部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生态修复项目,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模式。五年来我们从青海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了水利部新时期治水方针,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实现了由单纯依靠人工治理到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转变。
(二)加强组织协调,水利农牧部门携手推进
生态修复是一项与农民利益相关的社会工作,在生态修复工作方面,水利部门积极做好同农牧部门的协调,水利和农牧部门携手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2004年年初,青海省水利厅和农牧厅联合向各州(地、市)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编制规划,明确目标。年中,水利厅联合农牧厅及时向各州(地、市)县转发了水利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促进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通知》文件,再次明确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各项要求。州(地、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水利水保部门对水利部党组提出的治水新思路作了深刻领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从战略的高度去认识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搞好这项工作,各试点县均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为组长,水务、农牧、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领导小组,落实了各部门职责。水利与农牧部门的协调部署,为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保证了生态修复的稳步推进。
譬如我省湟源县2002-2005年实施了生态修复试点建设,县政府精心组织、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在工作开展中,协调计划、财政、农牧部门,在204.37km2修复区内,安排建设太阳能灶710户,沼气池1530座,舍饲圈养示范户1092户,实行优势互补,有效解决了生态修复试点建设中农牧民生产生活的问题,共同促进了生态修复,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又如,目前国家在“三江源”地区实施的生态移民工程,是大面积恢复植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又一重大举措,项目通过国家补助的形式,采取整体搬迁和以草定畜等措施,既解决了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又促进了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为大面积保护生态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经验。
(三)出台相关法规、办法,加大宣传推动力度
2001年——2002年青海省政府先后颁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提供了政策保障。
各试点县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以政府名义出台了相关政策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了生态修复的顺利推进。湟中县、乐都县出台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管护办法》,湟源县出台了《湟源县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封山育林草管理制度》;互助县出台了《互助县封山禁牧实施意见》;同时,海南州也出台了实行封育保护、舍饲圈养、划区轮牧的地方性政策,多数乡村还制定了相应的乡规民约和管护制度,这些政策办法为生态修复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对落实管护责任,限制不合理生产建设活动,减少人为破坏,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推进了生态修复试点工作。为探索黄河源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给三江源区全面开展生态自我修复工作提供经验,省水土保持局出台了《黄河源区水土保持生态预防监督工程管理办法》,源区有5县开展了生态修复试点工作,海南州的贵南县率先制定了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和修复试点区的乡规民约,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使源区水土保持生态预防保护工程建设规范、有效。
青海省各级水利水保部门把宣传作为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水土保持创造良好外部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从根本上抓紧抓好。青海省水土保持局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意义,各试点县在交通要道、封育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树立宣传牌,设封育区标志牌,广泛宣传《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和省、县出台的各有关法规政策。源区各有关州、市、县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集会、座谈会、“四五”普法、课堂和印制藏、汉、蒙文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水土保持宣传活动,到目前为止,共设立水土保持宣传碑(牌)149块,大型宣传设施9处,开展大型宣传活动145次,发放水土保持宣传单4万余。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项目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 因地制宜布置措施,提高生态修复效果,强化监督管理。
地处黄河河源区的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四州,深受生态受损的危害,为此玛多、共和、河南等县,结合国家生态移民、退牧育草等重点工程的实施,在试点建设中采取围栏、专人巡护、设置封禁标志牌、制定管护制度等措施进行长期封禁和轮封轮牧。长期封禁布置在退化严重的低覆盖度草地、低郁闭度灌木林地等中度水土流失地区,时间为5-8年;轮封轮牧布置在中覆盖度草地等轻度流失区。对项目区内部分宜造林种草的中低覆盖度草地进行补植造林、种草,以加快植被自我修复速度。源区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草原得到了休养生息,部分“三化”草地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天然林草地和人工林草地的水土保持功能得到了有效巩固。据青海省监测资料分析,
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监测点内(未食)较封育区外(踩食)牧草的平均高度高出0.7~4.8cm;平均覆盖度高出3.8~6.6%;鲜草产量高出12.2~84.2kg/亩,灌木林郁闭度和乔木林郁闭度有明显增大。
在东部黄土高原地区人口密度小、水土流失为轻中度的高地草原、土石山区、丘四区的脑山区,是东部城镇、农村生活生产的重要水源区,实施生态修复试点建设十分必要。湟中、乐都、湟源、互助等县在试点建设中对项目区内的林草地因地制宜的采取围栏、专人巡护、设置封禁标志牌、制定管护制度等措施进行封禁;围栏封禁布置在距村庄近、人为干扰相对较大的地块;专人巡护为主的政策性封禁布置在远离村庄的地块。对项目区内部分宜造林种草的中低覆盖度草地进行补植造林、种草,以加快植被自我修复速度。充分考虑项目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舍饲圈养示范户建设,引进优良畜种,提高经济效益;充分考虑修复区群众的燃料问题,积极推行太阳灶、沼气池等“以气代柴”、“以光能代柴”的新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为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充分考虑项目区农牧民的饲料问题,将坡耕地列入退耕还林草工程中,围绕调整当地产业结构,发展畜牧业生产建设饲草基地。东部农业区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巩固了以往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退耕还草的成果,提高了天然林草地的水源涵养功能。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县将生态修复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从确定生态修复区的管护人员入手,建立健全以县水保监督站为主体的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逐级签订监督管护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大了水保设施的保护力度。在生态修复区修管护房、标志牌、树立警示牌,明确四至界限。水保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项目区,解决管护中出现的问题,特别对滥牧、乱牧及偷牧等破坏水保设施的现象进行了重点查处,项目区管护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保障了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实施。
自2001年以来,青海省黄河流域各级党委政府紧紧抓住实施黄河源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保护工程、水利部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和黄河水土保持工程生态修复项目的契机,紧密结合国家在“三江源”地区开展的生态移民、退牧育草、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草原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在9个重点县和黄河源头地区开展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截止目前,青海省黄河流域共完成生态修复面积7969km2,其中天然林草地封禁7789.6 km2,网围栏封禁64.22km2,退耕还林草地封禁57.71km2,疏林地补植造林50.78 km2,种草6.83km2。生态修复区内建设谷坊70座,建管护房22间,设宣传牌和封禁标志牌158个,舍饲圈养示范户1212户,太阳能灶1577个,沼气池1530个。通过连续几年的试点示范建设,修复区内植被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林草面积增加了5%-8%,植被覆盖率提高5%-20%,林草质量得到了改善,林草生长量提高了20%-30%,植被恢复向良好方向发展,水土流失程度显著下降,水源涵养功能明显增强,项目区生态进入良性循环;同时项目区人均纯收入增加了14%-22%,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生态修复实现了生态环境和农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项目区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走上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
2001年水利部提出“加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水土流失防治新思路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从保护水土资源,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的战略高度出发,采取“两封三禁”等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
(一)明确工作思路,积极实践探索
我省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面广量大,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全部实施人工治理;大部分地区地广人稀,降雨条件适宜,经济开发强度较低,是依靠大自然的力量开展生态自我修复的最佳区域。因此,我们及时调整思路,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了具有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的重点县,积极开展了以预防保护为主,宣传教育先行,加大封育力度,科学布置措施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的过度干扰和侵害,充分利用生态自我恢复能力快速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生态修复试点工作。五年来我省有重点的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玛多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共和县、贵南县,黄南藏族自治州的河南县、泽库县,西宁市的湟源县、湟中县,海东地区的互助县、乐都县实施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建设,封育保护涉及5州(地、市)。各试点县先后启动实施黄河源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水利部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生态修复项目,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模式。五年来我们从青海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了水利部新时期治水方针,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实现了由单纯依靠人工治理到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转变。
(二)加强组织协调,水利农牧部门携手推进
生态修复是一项与农民利益相关的社会工作,在生态修复工作方面,水利部门积极做好同农牧部门的协调,水利和农牧部门携手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2004年年初,青海省水利厅和农牧厅联合向各州(地、市)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编制规划,明确目标。年中,水利厅联合农牧厅及时向各州(地、市)县转发了水利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促进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通知》文件,再次明确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各项要求。州(地、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水利水保部门对水利部党组提出的治水新思路作了深刻领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从战略的高度去认识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搞好这项工作,各试点县均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为组长,水务、农牧、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领导小组,落实了各部门职责。水利与农牧部门的协调部署,为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保证了生态修复的稳步推进。
譬如我省湟源县2002-2005年实施了生态修复试点建设,县政府精心组织、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在工作开展中,协调计划、财政、农牧部门,在204.37km2修复区内,安排建设太阳能灶710户,沼气池1530座,舍饲圈养示范户1092户,实行优势互补,有效解决了生态修复试点建设中农牧民生产生活的问题,共同促进了生态修复,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又如,目前国家在“三江源”地区实施的生态移民工程,是大面积恢复植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又一重大举措,项目通过国家补助的形式,采取整体搬迁和以草定畜等措施,既解决了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又促进了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为大面积保护生态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经验。
(三)出台相关法规、办法,加大宣传推动力度
2001年——2002年青海省政府先后颁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提供了政策保障。
各试点县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以政府名义出台了相关政策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了生态修复的顺利推进。湟中县、乐都县出台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管护办法》,湟源县出台了《湟源县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封山育林草管理制度》;互助县出台了《互助县封山禁牧实施意见》;同时,海南州也出台了实行封育保护、舍饲圈养、划区轮牧的地方性政策,多数乡村还制定了相应的乡规民约和管护制度,这些政策办法为生态修复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对落实管护责任,限制不合理生产建设活动,减少人为破坏,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推进了生态修复试点工作。为探索黄河源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给三江源区全面开展生态自我修复工作提供经验,省水土保持局出台了《黄河源区水土保持生态预防监督工程管理办法》,源区有5县开展了生态修复试点工作,海南州的贵南县率先制定了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和修复试点区的乡规民约,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使源区水土保持生态预防保护工程建设规范、有效。
青海省各级水利水保部门把宣传作为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水土保持创造良好外部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从根本上抓紧抓好。青海省水土保持局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意义,各试点县在交通要道、封育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树立宣传牌,设封育区标志牌,广泛宣传《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和省、县出台的各有关法规政策。源区各有关州、市、县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集会、座谈会、“四五”普法、课堂和印制藏、汉、蒙文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水土保持宣传活动,到目前为止,共设立水土保持宣传碑(牌)149块,大型宣传设施9处,开展大型宣传活动145次,发放水土保持宣传单4万余。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项目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 因地制宜布置措施,提高生态修复效果,强化监督管理。
地处黄河河源区的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四州,深受生态受损的危害,为此玛多、共和、河南等县,结合国家生态移民、退牧育草等重点工程的实施,在试点建设中采取围栏、专人巡护、设置封禁标志牌、制定管护制度等措施进行长期封禁和轮封轮牧。长期封禁布置在退化严重的低覆盖度草地、低郁闭度灌木林地等中度水土流失地区,时间为5-8年;轮封轮牧布置在中覆盖度草地等轻度流失区。对项目区内部分宜造林种草的中低覆盖度草地进行补植造林、种草,以加快植被自我修复速度。源区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草原得到了休养生息,部分“三化”草地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天然林草地和人工林草地的水土保持功能得到了有效巩固。据青海省监测资料分析,
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监测点内(未食)较封育区外(踩食)牧草的平均高度高出0.7~4.8cm;平均覆盖度高出3.8~6.6%;鲜草产量高出12.2~84.2kg/亩,灌木林郁闭度和乔木林郁闭度有明显增大。
在东部黄土高原地区人口密度小、水土流失为轻中度的高地草原、土石山区、丘四区的脑山区,是东部城镇、农村生活生产的重要水源区,实施生态修复试点建设十分必要。湟中、乐都、湟源、互助等县在试点建设中对项目区内的林草地因地制宜的采取围栏、专人巡护、设置封禁标志牌、制定管护制度等措施进行封禁;围栏封禁布置在距村庄近、人为干扰相对较大的地块;专人巡护为主的政策性封禁布置在远离村庄的地块。对项目区内部分宜造林种草的中低覆盖度草地进行补植造林、种草,以加快植被自我修复速度。充分考虑项目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舍饲圈养示范户建设,引进优良畜种,提高经济效益;充分考虑修复区群众的燃料问题,积极推行太阳灶、沼气池等“以气代柴”、“以光能代柴”的新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为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充分考虑项目区农牧民的饲料问题,将坡耕地列入退耕还林草工程中,围绕调整当地产业结构,发展畜牧业生产建设饲草基地。东部农业区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巩固了以往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退耕还草的成果,提高了天然林草地的水源涵养功能。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县将生态修复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从确定生态修复区的管护人员入手,建立健全以县水保监督站为主体的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逐级签订监督管护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大了水保设施的保护力度。在生态修复区修管护房、标志牌、树立警示牌,明确四至界限。水保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项目区,解决管护中出现的问题,特别对滥牧、乱牧及偷牧等破坏水保设施的现象进行了重点查处,项目区管护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保障了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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