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卓玛教育救助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海卓玛教育救助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社会各界热心贫困人学生救助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民间社团。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救助青海地区大、中专院校贫特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海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救助青海地区大、中专院校贫特困学生,支持和参与其它有利于青海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愿为青海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参加本会业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会推荐救助对象及其反映其困难程度,并请求提供帮助;
(六)、有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问题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木会的决议
(二)、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觉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推荐本会名誉理事长及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于教育救助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须经省教育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在理事会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在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事理事长职权。

第五章 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名誉理事长职责:
(一) 对本会的各项工作,以及本会的领导班子人选提出建议,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
(二)监督、检查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顾问以青海卓玛教育救助会名誉聘请。顾问有权监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获得本会有关资料。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不能公开向社会募捐,可接受自愿捐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救助事业,不得浪费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做到程序规范运行透明,数目公开,并将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时,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育厅和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救助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元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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