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的通知
作者:佚名 编辑:caidan 时间:08-04-22 11:20: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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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民族语文(古籍)办、海东民宗局、西宁市民委、青海民院图书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今年我省将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青海卷》编撰工作中掌握的古籍基本信息,采取逐级上报、分级汇总、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公布第一批《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省珍贵古籍名录的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文博单位、民族宗教单位、寺院、医疗卫生单位、书刊出版单位等机构和组织收藏的少数民族古籍,以及私人收藏的少数民族古籍。
二、申报对象
珍贵古籍确定对象为藏文古籍和其他少数民族古籍。
藏文古籍主要包括:木刻板藏文长条书及形状类似的写本和抄本;1949年以前手写的平装、线装、经折装等各种非木刻版古籍,1949年以前刻制而目前依然保存的木刻版,也可以申报藏文珍贵古籍名录;
其他少数民族古籍包括蒙古文等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记载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的汉文古籍,也包括刻板、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其他特种文献。
三、申报内容
申报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请按《国家珍贵古籍目录申报书》(汉文)或《青海省藏文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藏文)填写。
若古籍收藏人或收藏单位同意,有条件的单位和地区请提供古籍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反映古籍全貌或主要特征的照片。
四、评审机构
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的确定由省少数民族古籍编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由省民委牵头组织实施。
省编目办在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评审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评审专家委员会,聘任有关专家负责少数民族古籍鉴定、定级及珍贵名录评审、保护咨询工作,并适时制定《青海省藏文珍贵古籍定级标准》。
五、评审程序
少数民族古籍收藏单位、寺院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格式,在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组织人员或配合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国家珍贵古籍目录申报书》(汉文)或《青海省藏文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藏文)(可以在青海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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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就地保护、逐级申报、分级汇总、统一评审的制度,根据各自分工,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六、工作职责
各县、区文化、宗教、教育、科技、卫生、新闻出版、文物博物等部门,主动协助各级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机构,在原有总目提要编纂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少数民族珍贵古籍的登记、申报工作。
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的县级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或直接到州、地、市民族古籍工作部门登记,填写有关信息,申报省级少数民族珍贵古籍。
各自治州民族语文(古籍)办、海东地区民族宗教局、西宁市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少数民族珍贵古籍的登记、填表、初审、申报、推荐工作,并建立地方少数民族古籍资源数据库,形成地方古籍联合目录。
青海民族学院图书馆和省民委古籍办共同负责省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少数民族珍贵古籍申报工作。
省编目办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珍贵古籍及基本情况,建立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资源数据库,编制《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联合目录》,负责向专家委员会推荐拟确定的首批《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包括《青海省藏文珍贵古籍名录》和《青海省其他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两大板块),并完成国家民委、文化部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任务,争取我省有条件的藏文古籍和其他民族古籍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以及国家古籍出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