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问题。应该说,前几年我们在落实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可不可以说,宗教界基本上是满意的。但是也不可否认,确实还遗留一定的问题。中央、国务院过去规定的处理宗教房产问题的政策仍然有效。但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各地党委、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解决。这个协调,首先要有政治观念,不要总是向钱看;但也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总之,该解决的一定要下决心解决,不要久拖不决。
4、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写上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且对这种管理作了明确的界定,这就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从四十年的经验看,规定这样一条,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竟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意味着干预宗教团体自身的活动,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紧了。我们一贯主张在宗教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支持你们按照我国的国情和各教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办好教国。
5、国内对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
6、培养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且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关系到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也关系到我们党同宗教界长期合作的大问题,具有战略意义。希望各爱国宗教团体把这件事认真抓起来,制定出计划,积极实施,在几年之内抓出实效。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宗教部门当然也应当帮助和支持你们把这件大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