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内容的选择与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
立法的内容主要是对权利(包括权利)义务(包括职责)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反了法律本身的公正程度,而这又与对社会现实的反映程度关系密切。青藏高原特殊的人文和地理环境决定了这一地区的生态环保立法必须注重两个环节:一是充分反映该地区的“地方性知识”,二是应力求生态正义。因而,立法的内容主要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和生态补偿立法两个方面。
(一)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与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
青藏高原极其特殊的地理及气候条件,孕育了非常独特的高寒生物多样性资源。生态系统类型多,但比较脆弱;生物垂直分布明显,物种种群分布相对集中;生物区系种类虽少,但高原特有种相对较多。丰富而又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其价值除了能为人类提供食物、纤维、药物、建筑材料和景物欣赏等直接使用价值之外,主要体现在生态安全上。青藏高原极其复杂的物种及其系统的存在可应付自然界预想不到的变化,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和空气、改善气候的功能,使自然界保持动态平衡,维持地球生命系统的功能和结构的稳定,是全国乃至亚洲的生态屏障。但近几十年来,生态系统逐年恶化,物种及遗传多样性在以惊人的速度减少。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人为的破坏,而并非自然因素的影响。因而,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遏制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进而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由于受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藏文化的影响,高原藏族具有丰富的生态环保习惯,体现为以下自然禁忌:第一,对神山的禁忌:禁忌在神山上挖掘;禁忌在神山上打猎;第二,对神湖的禁忌:禁忌将污 秽之物扔到湖(泉、河)里;禁忌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第三,对土地的禁忌:在牧区,人们严守不动土”的原则,严禁在草地胡乱挖掘,以免使草原土地肌肤受伤。第四,对鸟类、兽类的禁忌:禁忌食用鸟类肉;坚决禁止猎捕神兽(兔、虎、熊、野牦牛等)、狗等。第五,对家畜的禁忌:禁忌侵犯“神牛”与神羊”(即专门放生的),神牛羊只能任其死亡。对这些自然禁忌的违反,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惩罚。为了使立法能够贯彻落实,立法的内容必须符合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际情况。为此,我们认为,应当大量吸收该地区已有的生态环保优良习惯,在处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上,应完全摒弃法律与宗教过分分离的立场,而应当将合理的宗教资源转化为法律资源。
立法内容应当包括保护栖息地多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生物物种登记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防范制度等。在立法步骤上,应当分两步走:第一,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出统一的《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第二,由青藏高原地区各省或自治区分别制定《××省(自治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青藏高原生态补偿立法与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
由于青藏高原在全国乃至亚洲的生态安全中具有战略性地位,因而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生活在该地区的民众(特别是藏族民众)必须首先选择前者,而且为此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制约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经济必然带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就意味着高原藏族民众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还得忍受经济上的贫困。同时,这种努力在创造内部不经济性的同时,却创造了青藏高原地区以外——特别是江河流域的经济性(外部经济性)。
在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渐提高的当今社会,让高原藏族民众为保护青藏高原地区的生态环境而付出艰苦的努力,将其贫穷建立在对江河流域创造价值的基础上,是不人道的,也不符合生态正义! 因而,这种贫困应当得到补偿,政府应当采用征收生态补偿费、税等方法,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对青藏高原民众的补偿。这种补偿涉及的主要是青藏高原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之间由于生态环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而,应当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青藏高原生态补偿法》,对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形式,生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说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是对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的直接吸收,是立法科学性的表现的话,那么生态补偿立法则是高原藏族生态文化对青藏高原生态环保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因为如果没有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法来补偿高原藏族民众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的艰苦努力的话,因为贫穷而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活动将会卷土重来,国家为这一地区投入的大量人力和物力将会化为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