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与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从事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⑩立法基本原则来自于人们对实践的理性认识,具有实践性、总体性和前瞻性。目前,生态环境立法的原则主要有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我们认为,与青藏高原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和生态文化观念相适应,该地区生态环保立法应当主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与公众参与两个原则。而且,如果说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立法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公众参与原则还是一种价值呼唤和理性构建的话,那么在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中坚持这两大原则,则是对经验的发现,是对“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
(一)在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的应有内涵
经济的发展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而生态环境保护反过来会制约经济的发展,因而,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对立性。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了生态环保法的重要使命。自从1987年以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考察组,综合考察了各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资源,向联合国环发会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主张各国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以来,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承认和倡导,并引发了第三次法律革命,使得法律结构由以往的“公法——私法——社会法”的三元结构发展为“公法——私法——社会法——生态法”的四元结构,生态环境法的地位得以凸现。与此相适应,可持续发展也就成为了生态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国际和国内社会大力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大旗下,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没有被制止,反而呈上升趋势。火灾、洪涝灾害、沙尘暴、珍稀野生动物数量日益锐减……这一切说明了人类还根本就没有摆脱“人类沙文主义”思想的禁锢,对生物的尊重只是一种理想。但与此相反的是,在高原藏族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一种基本理念,也是一种坚定的信念,蕴含着丰富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藏族传统的游牧方式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藏族牧民对自己的居住区域有独特的认识。他们总是将人、自然与神灵联系起来,形成为一个整体。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在神灵面前都是平等的。它们同源于一种生命体,在长期演化发展中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感应,互为因果,共生共存的密切关系。牧民一年一年,一代一代生活于自己所在的区域,从而他们能确切地掌握这个区域的自然特性,利用本地区的自然规律,领会区域内由自然 现象体现出来的诸自然神(天神、山神、雷电神、家神、龙神等)的意志,它们对自己区域的山水草木感情深厚,极为珍惜。与自己放牧的马牛羊是一种伙伴关系,一种长久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文化特征说明,藏族的畜牧活动没有积极介入自然生态系统,并没有加以主动开发和过分干预。对系统内的生物,按照自然生态的规律尽量予以保留,而不是加以限制和消灭。这种游牧方式正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体现。
其次,藏族的农耕文化也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高原藏族的农耕文化是一种与自然环境相互适宜的农耕文化。藏族农耕经济活动基本上处于自然环境的制约之中,“*天吃饭”是他们经济活动的基本特点。他们采取了许多措施使农业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比如农业区依照生态环境呈现立体布局,开垦的农田与天然草地相间分离,实施耕三(年)休一或耕二休一制,所有农田使用农家肥,在浅山脑山地带无灌溉习惯,等等。这一切文化特征均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从以上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中可以看出,高原藏族的生产活动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是高原藏族生态文化的应有内涵。因而,在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的基本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在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中坚持公众参与原则,是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的当然要求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公众参与原则是基于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而被提出来的,主要是强调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环境资源权利。目前,无论是理论研究层面,还是立法、司法实践层面,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领域均存在着诸多强烈的反差。比如,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下,掩映着公民生态环境法律意识的欠缺。之所以出现如此反差,我们也认为,与生态环保法缺乏民众基础,缺少公众参与不无关系。恰恰相反,在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中,大量吸收和借鉴体现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的生态环保习惯,意味着对公众参与的广泛利用,不可能产生公众参与理念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历史上,为了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观念,在青藏高原地区逐渐形成了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一是地方政府制定的生态环保法规。青藏高原政教合一的地方政府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生态环保法规。如早在吐蕃王朝时期,青藏高原就已经有了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法律,其中规定要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等恶行,也有严禁盗窃部落牛羊的规定。二是各地区各部落制定的生态环保法规。三是藏区寺院为维护其所属林木草地而制定的保护措施。无论是从历代藏族宗教史籍、民族史籍,还是从民间百姓口碑中,均可知:在青藏高原,凡修建寺院的地方都成吉祥状态,都是神圣之地因而也成为藏人重点保护之地。对于寺院所拥有的森林,寺院制定了严格的制度,严禁僧人和俗人破坏、砍伐。目前,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但已经成为高原藏族民众生产生活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对青藏高原地区生态环保活动起着很强的制约作用。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青藏高原地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几乎涉及到所有生活在该地区的藏族民众,尤其是寺院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普遍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群众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因而,公众参与是高原藏族生态文化的当然要求。相对于全国其它地区,在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中对这一原则的倡导,实质上是对该地区生态环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是对以往经验的发现,而不是纯粹的理性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