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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与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

作者:苏永生 简基松  编辑:duojieladan  时间:08-06-16 15:07:23  来源:青海民族研究

青藏高原被称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雄踞亚洲大陆中部,总面积290万平方公里,在我国境内250万平方公里,占我国陆地面积的四分之一强,包括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及四川、云南、甘肃三省的广大藏族地区。高原藏区素有“生态源”、“气候源”之称,是全国和东南亚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被称为北半球气候变化的启动区和调节区,它所具有的大陆性环流系统不仅控制着高原上的气候与生物过程,并辐射周围形成下沉气流,影响到附近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大气环流和中小尺度的气流交换。由于青藏高原的存在,增加和维持了太平洋的暖夏季风,给我国东部地区以充沛的雨量,
    高原土地的利用和植被覆盖变化影响热力作用,进而影响到季风的进退和性质。另外,青藏高原还是重要的水源区。我国地表水总径流量2700亿立方米,其中三分之二来自于高原和山地,来自青藏高原的约1000亿立方米,占总径流量的37%。我国许多大江、大河,南亚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江河均发源于此。①然而,近几十年来,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恶化。总的来看,由于草原、森林植被减少,湖泊、湿地面积的缩小,加之对野生动植物的大肆捕杀、采挖等原因,三江源区动植物数量普遍减少,物种在丢失,处于濒危的物种已占地区物种总数的15—20%,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②因而,以立法的方式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予以保护显得非常重要。那么,如何立法呢?我们认为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中必须充分借鉴当地的民族文化优良资源。由于这一地区的主体民族是藏族。因而,高原藏族的生态文化观对这一地区生态环保法治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环保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确立、立法内容的选择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青藏高原生态环保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与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由于法的内容和规则必须符合事物的自身性质,因而任何立法指导思想都必须反映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主观存在。③立法指导思想既超越于民族的基本观念,但又必须反映该民族的基本观念;否则,制定的法律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因为“法律与习俗发生冲突,战败的往往是法律”。④据此我们认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应该成为高原生态环保立法的指导思想,之所以提出这样一种立法指导思想,不仅因为它符合当今环保立法的主流观念,更重要的是,它也是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念中的精髓。
    高原藏族生态文化观的总体精神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的形成与宗教具有密切关系。苯教、佛教史籍传说中都认为西藏雅隆悉补野王室是文王天神的直接后裔,第一代藏王聂赤赞普是文王天神之孙。他从天堂沿着一条绳索徐徐下降“,以天神之子作人间之王”,自此雅隆地方山高土洁,地域美好,人皆为善,心生英雄,风俗纯良……这种吐蕃王室祖先来自天的观念为吐蕃朝野上下所公认,在唐蕃会盟碑文中称“神圣赞普,鹘提悉补野自天地浑成,入主人间,为大蕃首领。于雪山高耸之中央,大水奔流之源头,高国洁地自天神而为人主,伟烈丰功,建万事不拔之基业焉。”自此之后,青藏高原有几大部落家族,如萨迦家族、蔡巴家族、泽郎氏家族等,也被认为来自天界。⑤这种宗教观念在古代藏族人的世俗生活中集中体现为对自然要素的崇拜,而且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现在。佛教大约于公元7世纪40年代从印度传入青藏高原,起初与当地的苯教发生冲突,最终走向融合,建立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规范。主要表现为:第一,佛教从观念上统一了青藏高原的生态文化,使得高原藏区成为了统一的生态文化区域。佛教传入后,建立了统一的吐蕃政权,在意识形态方面也形成了统一局面,使得佛教渗入吐蕃宗教、文化、经济、政治、地理、自然体系中,使地域、生态、文化、民族融为一体。藏传佛教的生命理论与生态系统容纳了高原藏区全境。第二,佛教扩大了对高原藏区生命体的保护范围,强化了高原藏族的生态文化意识。佛教传入青藏高原后,其伦理道德规范和戒律逐步在广大僧人中确立下来,并严格遵守,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广大民众的道德规范。佛教“不杀生”的戒律使藏族人民传统的价值观与生活习俗发生了变化,从而逐步形成了新的生命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第三,佛教所倡导的生存文化观有利于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法文化观。在佛教的指引下,藏族民众选择了忍受今生今世苦难、顺从自然、保护环境、广施舍、行善业、诚心向佛,以求来世解脱。⑥这种生存文化观对于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法文化观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西方法治的生成机理可以看出,法律与宗教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美国著名法学家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⑦这句被中国学者引用得几乎成了“陈词滥调”的法律格言,正说明了法治是一种理念性存在,它需要制度,但更需要人们的感情投入和观念支撑。历史证明,基督教神学借助上帝的力量,把法律从世俗规则上升到神圣旨意,使法律从人的工具变成了人的信仰,从而使法律至上”或“一切服从法律”等法治的核心理念在人类社会确立。⑧据伯尔曼的研究,在所有的文明中,法律与宗教共享四个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⑨虽然法律与宗教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距离人类的生活越来越远,但它却使法律获得了遵从和崇高的权威,产生了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而这正是法治的核心问题,也正是当代中国构建法治社会所缺乏的要素。从高原藏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观的形成可以看出,这一生态文化观念中蕴含着浓厚的宗教色彩,与其说是高原藏族人的一种理念,还不如说是一种信仰,蕴含着高原藏族民众深深的感情投入。实现法律并达到法治状态是立法的最终目的,而这种蕴含着人的信仰和情感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观,恰恰为青藏高原地区实现生态环保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观念支撑,符合法治的生成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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