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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生态伦理文化初探

作者:洛加才让  编辑:dawazhuoma  时间:07-11-15 17:57:49  来源::《地域文与民族教育的学术探索》


     (二)生活禁忌与生态伦理建设
     生活禁忌的“不可为”在意识形态中转变为一种伦理需求,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有针对性的生活禁忌观念是构成生态伦理的最直接要件之一。它们主要表现在:(1)从因果报应观念出发。藏民族禁止猎杀动物,尤其是罕见的奇异动物,认为那是某个山神的家畜,或是某个山神灵魂的寄托,绝不可猎杀,对百姓而言,这种文化心理对狩猎者有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因此,随意捕杀动物对藏族来说是一种罪孽。(2)忌讳在神山挖药材、打猎、放枪、甚至开垦神山,以免山神降下灾祸。藏族的神山体系是极其庞大的,甚至每到一地,就有一座神山,山神主宰着那里的一切。因此,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均受到这种伦理禁忌的限制,这对生态伦理的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人们忌讳在神湖(河)、神泉及其附近地区进行洗涤活动,以免触怒"龙"神,因而围绕“龙”神所产生的一些生活禁忌最终也上升为一种生态伦理意识,而祭祀“龙”神的神秘文化氛围更增添了生态保护的严肃性。(3)忌吃奇蹄类、爪类和鳞类动物肉。由此,这些动物无形中被保护下来。
    (三)某些宗教义理与生态伦理建设
    宗教习俗尤其是原始宗教的习俗是构成藏族生态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苯教而言,“万物有灵”把许多自然界的神秘力量人格化,以合乎情理的人性的姿态存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尤其佛教“十善”法(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离间、不恶语、不绮语、不贪、不嗔、不邪见)是随一切善心相应生起的诸心。其中“不杀生、不偷盗”等戒律性的道德伦理思想不断淡化了原始部落问集体性的杀戮,由此带来的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信念就是:善待有情生命,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平衡中度过。随着“不杀生”概念的演进,“放生”意识也在先民思想中延伸,“放生”实际上是对某些动物特殊作用的重新思考,其隐含的一个伦理意义与要求是:善待动物就是善待自己。虽然它的原始含义并非如此,这种仪式本身对生态平衡也没有多大影响,但是“放生”意识与“杀生”的恶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统一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否定禁止“杀生”的相对性,这与人们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一般对危害人们生产与发展的动物,首先在文化心理上不必承担内疚和负罪感,人们把这些动物看作是一种类似于邪恶的力量,如老鼠、狼等动物因直接危害草原与牲畜而在伦理道德中遭到人们的谴责,因而杀害它们成为一种全民共同认可的行为。佛教传人西藏后,“杀生”随之成为佛教的天戒,因为,生命的存在毕竟是平等的、合理的。因此,“不杀生”被定为“十善”法的首要内容不足为怪,尤其有意思的是,“不杀生”这一佛教伦理思想对吐蕃时期苯教的杀生祭祀文化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也是藏族生态伦理思想的一次解放。当“十善”法成为宗教伦理制度后,具备了法规的普遍性和权威性而被广大信徒所遵守,这对生态伦理文化的建设是一次较大的促进。另外,“杀生”后将要产生的后果(现实报应)以及对报应的畏惧心理使藏民族一开始就反对随意猎杀动物,破坏自然环境。
                                     
     生态伦理说到底是人的活动的合理性问题,作为一种人文现象,它是人改造自然的认识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的影响。
     无论是图腾崇拜,还是生活禁忌、宗教禁忌和部落习惯法,它们都是藏族社会的一种伦理原则,是生态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把其中的一些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又从制度系统中汲取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即伦理制度化和制度伦理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从此,从部落习惯法、生活禁忌和宗教义理中演化而来的生态伦理,以制度化的伦理方式来约束人们改造自然的言行和目的,从而具有深刻的道德性和广泛性。生态伦理限制人们改造自然的目的,就是为了把自然变成与人的需要相一致的客观环境。就藏族而言,这种需要集中于人们的精神世界,从而为人们提供精神生活资料,他们从自然环境中摄取的并非以生活资料为主,而是与自然始终保持一份和谐、融洽的关系,目的是使自己的信仰得到净化。从文化功能分析,部落法规的功能在文化延续和发展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藏族的游牧生活方式决定了部落法规在其精神活动中的重要规范作用,法制化的权威与法规本身的严酷,使其影响深远。因此,部落法规在特定的伦理环境中所起的作用具有道德价值导向的性质,尤其是由部落权力机关所倡导的某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是古代藏族社会中特定道德价值体系的核心,是当时藏族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并通过习惯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它又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进而具有普遍效应。在一定时期,部落的某些界限被打破时,部落之间某些法规的共性就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个体的生活禁忌、习惯等方面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性。随着佛教的介入,佛教的伦理观念接纳了部落社会伦理包括生态伦理方面的道德价值导向和个体道德价值取向的有效成份。因此,佛教信仰在需要加以整合的社会与个体道德行为、观念之间起到“润化”作用,部落群体的利益在宗教生活道德领域中趋于一致,其社会道德行为与佛教道德要求相一致,使藏族的生态伦理观念在一定社会环境下,形成了一种伦理习惯乃至伦理制度,它具有群众性和个体性、进步性与落后性的特征,发挥作用的途径也是多样的。由于藏族部落社会生态和自然生态环境基本上是在封闭状态下发展的,其中,每一个人、每个部落集团及其知识水平、道德素质是构成生态伦理的内部要素,他们所从事的带有功利性的行为在伦理道德意识的控制下,其进步性与积极性呈上升趋势,整个藏民族的生态环境呈现出繁荣景象,这无疑是广大藏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文化根源。
     解放前,藏族部落或其他地方利益集团强制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供给,为藏族健康的生态伦理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文明的崛起,追求物质享受和积累个人财富,使藏族社会生活中一些旧的伦理生活和精神生活退化,而一些新的生态伦理观在政府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供给情况下应运而生,在现代工业时代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态伦理观是十分重要的,而广大藏区的生态环境正面临着新的危机,加强生态资源的管理与合理使用是生态建设的重要方面,仅仅依靠生态伦理本身的推广永远满足不了生态资源的健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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