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生态伦理文化初探
作者:洛加才让 编辑:dawazhuoma 时间:07-11-15 17:57:49 来源::《地域文与民族教育的学术探索》
生态伦理指人们利用环境和消费资源时所应有的伦理界限,其指向主要是主客体间的关系。就藏族本身而言,在其生产与生活方式和精神活动中始终洋溢着浓厚的生态伦理文化氛围。发掘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对现代社会的高度文明化建设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生态伦理文化角度对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现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性阐述,不妥之处,恳请专家指正。
一
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神话传说时代,其中关于大自然形成的神话中对自然生态形成的故事初步反映了藏族人民对大自然的初步认识。如《斯巴形成歌》、《斯巴宰牛歌》中讲述了天、地、山、川的形成,并且讲述了以牛的各个部位“转化”而形成高山、平川等自然生态面貌。《西藏王统记》等史书中也记载西藏原为汪洋大海,后来水都流进“贡吉曲拉”山洞中,陆地才显现出来。这些“自然生成说”无疑是藏族原始的自然观和生态意识,这时的人们对生态的认识是模糊的。但是,它表现了一个重要的文化心态,即人们改造自然的欲望和冲动。当自然界的神话体系逐渐扩大的时候,远古先民的思维与想象逐渐丰富起来,各种神山、山神、神湖(河)的传说以及从对日月星辰、土地神、龙神、家神、灶神的崇拜到部落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人们的自然空间概念日益丰富起来,对自然的许多现象引起更多的关注并给予合理的解释,许多生产、生活方面的禁忌观念也随之产生,这对生态伦理意识的起源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这也是远古先民对自然的敬畏情绪的流露,这种“敬畏情绪”无疑也是生态伦理意识的思想源泉之一。远古部落时期,图腾崇拜的一条重要原则是:禁止捕杀图腾动物。一方面,这条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生活禁忌,使对动物的保护欲望演变成为一条重要的伦理生活原则,同时,它又是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构成要素之一;另一方面,坚持这条伦理生活原则,便产生了一个集体的“外在旗帜”的文化效应,同时,图腾作为同一氏族部落的共同信仰,具有伦理制度的效应。从此,维护生态的伦理意识在藏民族思想中健康成长。当血缘性氏族部落向地缘性部落联盟过渡时,图腾类型在意识形态中发生了重要变化,多个图腾动物或变异的动物图腾崇拜增添了新的生态伦理意识:在融合中显示“法规”的限制色彩,在联盟内部起到了共同关注的作用。同样,祖先崇拜也受部落整体利益的驱使,尤其是对生存与发展权力的必然选择使各部落联盟间,对彼此的祖先及其神灵的属地产生敬畏情绪,这种情况下,原始宗教的“万物有灵”思想对人们的生活、生产方面的禁忌提供了共同认可的文化心理,就原始苯教而言,动物祭祀的巫术礼仪背后凝聚着对自然的严肃思考,其中以四大神山体系即卫藏地区的雅拉象波神山,北方羌塘的念青唐古拉神山,南方的库拉日杰神山和东方的沃德巩甲神山体系为核心的神话传说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生态伦理意识,自然主宰着藏民族的精神活动。大自然的“代言人”——山神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人们改造自然的欲望,联盟内的部落成员与这些神灵之间的复杂关系便是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奠基石和思想源泉,因而,疆土、守护神、部落和祖先四位一体的精神联系牵制着藏族先民的物质和精神两个境界。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密切,建立人与自身生活环境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以及怎样维护这种关系成为先民生态伦理的核心主题和部落生活秩序的主要内容。一旦成为秩序,就带有普遍的约束性。综上所述,只有人们与自然保持和谐状态,才能建立起自己的生态意识,确立生态伦理观。生态伦理观的核心就在于“或通过非强制的观念和舆论的形成,或通过强制的制度形式,以约束和限制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以确立起人类追求效率活动的伦理界限来。”说到底.藏族生态伦理是先民活动的合理性问题,这种合理性指涉的是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
步人阶级社会,某些佛教义理如“十善”、“十不善”法为吐蕃生态伦理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某些典范,其中“十善”法中严禁杀生的条款首次规范了人们的生态伦理观念和伦理行为,人们至今恪守生态伦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庞大的神灵体系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世俗世界由多种神灵主宰,各个地区都有专职神灵主管,与自己生活密切的江河湖泊山泉中都住着爱洁净的龙神,而神水能洗净人心灵上的“五毒”(贪、真、痴、怠、嫉),清除肌肤上的污秽,灵魂可得到洗涤。因此,人们对待神湖(河)、神泉、神山的态度最终上升为一种伦理形态——生态伦理。具有悠久历史的龙神观念与水土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提示人们必须与自然保持平等关系,任何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就等于违背了神灵的旨意。佛教传于西藏后,原始生态伦理的许多重要内容在与佛教义理的融合过程中成为佛教思想内容的一部分,因此,部落的许多守护神也进入佛殿成为佛教的守护神,其原有生态伦理思想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完善。可以说,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原始宗教信仰以及各种生活禁忌都是藏族生态伦理意识的生成源泉。
二
(一)部落法规与生态伦理建设
部落法规中的一部分规定对藏族生态伦理的建设起到了一种制度保障的作用,虽然这些制度本身并不支持生态伦理,但是,它的存在足以使人们的思想和言行沿着它的指向性向健康的伦理需要和伦理心态发展。比如“草原轮牧及迁居法”、“森林苗木保护法”、“狩猎采集禁许法”、“兴修水利和用水规矩”、“关于失火与防火的规定”、“资源开采与商品外运限制”、“草山管理法”等等,其中,违反草山管理的处罚规定:“引起草山失火者,罚其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失火烧着草场属大案件,罚款很重,按一马步罚l 5块银元。”(《番例》)防火条例规定:“纵火熏洞,有人看见者,其人即罚一九牲畜;若延烧致死牲畜,照数赔偿;致死人命,罚三九牲畜。若系无心失火,以致延烧,所见之人,罚失火之人牲畜五件;烧死牲畜,照数赔偿;烧死人命,罚一九牲畜。”又封山禁令规定:“禁止狩猎,如发现随便狩猎者,没收猎物、枪支,然后鞭打,或罚款。”西藏部落土司制度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雪猪(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川康牧区还规定:任何人不能在神山、地祗山狩猎,不能挖贝母、虫草等药物,各地在夏秋两季经常不定期搜山,其主要任务是侦察有无偷猎者、破坏封山令者、盗贼、冤家等。民谚也云:国王山里不放火,大海之中不投毒。上述法规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更重要的是它的权威性迫使人们自觉遵守约束,最终使之上升为伦理习惯和伦理行为,从而对雪域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