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大多还有相应的文字。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是我国基本国情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民族语言文字在各自的使用范围内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社会历史发展和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民族语言文字将在很长时期内与汉文相辅相称,并存并用,共同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对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现状,以及民族语言文字对民族关系的重要作用,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坚持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坚持实行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政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民族教育过程中,出现擅自改变教学用语,造成民族中小学教学用语混乱,影响了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及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各民族语言一律平等,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重视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
我们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从她诞生之后,就很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的基本政策。邓小平同志在1950年7月21日《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一文中指出:“在世界上,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在中国,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也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①。马克思认为:语言是人类思想最直接的现实表现,是人们用来彼此交流思想,达到互相了解的手段和工具,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语言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②。列宁在1914年《关于民族政策》一文中指出:“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毫无条件地承认各种语言的充分自由,没有否认任何一种语言的任何特权”。斯大林指出:“语言的融合不能看作是几百年中就能得出结果的一次决定性的打击行动,语言的融合是延续几百年的漫长的过程”③。马克思列宁主义把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看得同等重要,这是因为语言平等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政治权利,没有语言平等就意味着没有民族平等。
中国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始终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反对任何语言特权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重视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早在1932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决议案》中明确规定:“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的学校、编译和印刷局,允许在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④。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谈到党的民族政策时指出:“他们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这对我们党指定关于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奠定了政策和法律基础。从此就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和毛泽东思想作为我们党指定民族政策和法律的源泉和指导思想。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历次修订宪法,都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2001年2月28日修改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是党和国家为调整我国民族关系,解决我国民族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权利,享受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国家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对民族学校的教学用语方面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