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背景
伊丹才让先生1933年出生于青海省平安县,1954年毕业于西北艺术学院少数民族艺术系舞蹈音乐专业。1949年后历任青海省青年干部训练班学员,民族公学组织科干事,文艺班干事兼业余舞蹈演员,西北民族学院艺术科教员,甘肃省民族歌舞团演员、编导、舞蹈队长、合唱队长、创研究主任、行政负责人,甘肃省文联民间文艺研究会筹备组副组长兼秘书长,甘肃省民协第一届副主席兼秘书长,甘肃省文联文学院专业作家、省作家协会副主席,文学创作一级。甘肃省文联第一、二、三届委员,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理事,中国歌谣学会理事,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藏族文学学会(筹)副会长。1955年开始发表作品。1979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先生生前著有诗集《金色的骏马》(合集)、《雪山集》、《雪狮集》、《雪域集》、《雪韵集》、《喀瓦冈琼》(藏文版),诗选集《雪域的太阳》、《伊丹才让短诗选》(英汉对照),民歌集《藏族婚礼歌》,文集《雪山狮子吼》,特写《雪域哲人的思辨之花——举世首次得出月球有水的科学结论》等。歌舞《拉卜楞节日》(合作,已公演)被评为1957年全国专业歌舞会演优秀节目,诗歌《捧送阳光的人》、《母亲心授的歌》分别获全国第一、二届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一等奖,组诗《山海奏鸣曲》获1985年五省区藏族文学一等奖,诗集《雪狮集》获1991年甘肃陇南春杯文学奖及全国第四届少数民族优秀诗集奖、《雪域集》获甘肃省第四次文学评奖优秀作品奖,长篇抒情诗《生命沉浮的韵律》等在全国和省区获奖20余次。
2004年10月24日凌晨3时,伊丹才让先生在兰州辞世,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对先生的逝世表达了沉痛的悼念。2007年5月29日,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馆奠基仪式在内蒙古师范大学盛乐校区举行,伊丹才让老师和满族著名作家、人民艺术家老舍,蒙古族著名诗人纳•赛音朝克图、彝族著名作家李乔、赫哲族著名作家乌•白辛、维吾尔族著名诗人铁依甫江•艾里耶夫等6位已故少数民族作家的塑像,作为少数民族现代文学的代表人物,在该馆落成陈列。
先生生前一直致力于藏族文学事业的发展,并为此呕心沥血,对新时期藏族文学、尤其是藏族诗歌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他一直想设立专门的藏族文学表彰奖励奖项,以激励和推动藏族文学事业的辉煌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委未能实现 。
先生逝世后,根据先生遗愿,先生的家人、有关省区文学联合会和其他有志于藏族文学发展的团体和人士,都有成立“伊丹才让诗歌奖”的强烈愿望。由“甘肃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牵头,依托
藏人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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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1、五省区文学联合会筹措;
2、伊丹才让先生家属筹措;
3、社会有关团体个人募捐。
评选章程
第一章 评选宗旨
第1条 为继承藏族著名诗人伊丹才让“表彰奖掖藏族诗人作家,全面推动民族文学蓬勃发展”的遗愿,甘肃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特设“伊丹才让诗歌奖”。
第2条 “伊丹才让诗歌奖”以伊丹才让传承、发展、弘扬的藏族文学的思想为指导方针;以表彰优秀诗人,促进藏族文学的创作与繁荣为目的;旨在进一步推动和振兴民族文学的繁荣昌盛。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3条 “伊丹才让诗歌奖”以目前活跃在国际、国内文坛的藏族母语、汉语诗人为评选对象,本着“质量第一、客观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选。凡符合应届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作品均可以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4条 参评作品要求内容健康向上,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能够充传承和弘扬藏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体现当代藏族诗人的整体风貌;有较强的文学性、艺术感染力和时代气息,为藏族人民和其他各民族人民所喜欢。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5条 “伊丹才让诗歌奖”评选活动由甘肃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主办,有关省区文学联合会承办。评选机构设有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6条 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7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民族文学作家、诗人与评论家及组成,负责参评作品的评审工作。
第8条 组织委员会下设“伊丹才让诗歌奖”评选办公室,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9条 “伊丹才让诗歌奖”自2008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依据本章程制订具体评选办法。评选程序分作品征集、初评和复评三个阶段。
第10条 作品征集阶段,参评作品根据应届“伊丹才让诗歌奖“评奖”通知精神,向组织委员会评选办公室提供参评图书、作品及参评推荐表。
第11条 作品初评阶段,初评小组对参评作品进行初步评审后,将初评入选书目及其入选理由、初评综述提供给复评委员会,供复评委员会参考。
第12条 作品复评阶段,复评委员会综合评审全部参评作品,并在尊重初评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讨论、认真评审并最后采取无计名方式确定获奖作品。
第13条 评选结果揭晓后,获奖作品公布权属甘肃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
第六章 奖项内容
第14条 “伊丹才让诗歌奖”的奖项分汉语诗歌奖和母语诗歌奖两类。
第15条 “伊丹才让诗歌奖”以评选作品为主,分设汉语诗歌奖和母语诗歌奖特、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为了鼓励和扶持藏族文学创作新人,特别设立“新人奖”。
第七章 奖励方式
第16条 举行“伊丹才让诗歌奖” 颁奖典礼及有关活动,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17条 “伊丹才让诗歌奖” 颁奖典礼原则上定于评选次年10月24日(伊丹才让逝世纪念日)之际举行。
第18条 获“伊丹才让诗歌奖”所有获奖者,主办单位将为其颁发获奖荣誉证书、有伊丹才让先生头像的镀金奖牌及奖金若干。
第八章 基金设立
第19条 汉语诗歌奖和母语诗歌奖设立“伊丹才让诗歌奖”专项基金,每届评选活动经费由专项基金支付。
第20条 该基金采取社会捐助、专款专用的模式进行运作。
第21条 设立“伊丹才让诗歌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22条 “伊丹才让诗歌奖”评选结果,请公正部门予以公证。
第23条 本章程由“伊丹才让诗歌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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