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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转载)2 
[ 2008-3-5 11:38:00 | By: Himalaya ]
 
二 家庭结构的健康发展
  
    据调查,藏族农奴制社会的家庭结构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在普通家里,不完整的残破家庭、反常家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下表2可见:四川德格县普通户,单身男子家庭,即有父子、兄弟叔侄等组成的家庭,占调查对象家庭户总数的5%;单身女子家庭,即由母女、姐妹组成的家庭,或任何一代或三代等女性组成的家庭,占调查对象家庭户总数的27.6%;有男女而无夫妻婚姻关系的家庭,即由母子、父女、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占调查对象家庭户总数的22.8%;结婚夫妇或同居者组成的家庭,占调查对象家庭总数的44.6%。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将无法析出的未婚同居类反常家庭的数据不加考虑,前三类的不完整的家庭,竟然可占了家庭户总数的55.4%,比例十分惊人。而且,反常家庭的比例,农区高于牧区。因为单身男子或女子,在农区生活比牧区容易。
  
    上述事实表明,在农奴制社会里,不完整家庭占有藏族普通户家庭的很大比重。这是国内其他民族,国内其它地区不存在的特殊现象。这类不完整家庭的存在,反映了藏族农奴制社会病态的严重性;不可避免地它将扼帘制藏族人口数量的增长,也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
  
    造成藏族家庭结构特殊的原因,有文章从藏传佛教的消极影响出发进行解释,我们认为,从藏族的婚俗探源,可能更为贴切。藏传侈佛教固然因其鼓励男性人口大量入寺为僧而造成婚育人口的性比例严重失调,但从上表不难看出:德格县普通户的单身男子和有男女而无婚姻关系的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27.8%,单身女子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27.6%,郊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算,婚育男女的比例似乎并未失调。性别比失衡,在这里,不是主要原因。因为,男性人口大量入寺为僧的消极影响,不能解释为什么单身男子不与单身妇女通过婚姻关系组成核心家庭,从而减少过剩的婚育年龄的未婚妇女和降低不完整家庭的比例。也不能解释非婚生子女的普遍存在和他们享有的平等社会)也位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对这一问题比较合理的解释是,藏族传统婚俗对家庭职能造成的缺损,形成了藏族不完整家庭户的大量存在。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能动因素,家庭职能也随社会的可变化而变化。中世纪社会的家庭职能,主要是生产和消费职能,满足感情需要和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职能。如前所述,处于农奴度下的藏族社会,存在着,婚前性关系的自由婚后婚外性关系相对自由的传统。婚俗。在传承家业方面,多子女家庭一般留一子或一女继承家业,其余入寺为僧尼或出嫁。出赘;入赘的女婿,非婚生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地继承家业。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处于农奴制度下藏族社会,女于于十六七岁,可正式婚配或可自由接交男子。男女双方均可传代承系;其非婚配关系子女,社会地位亦与婚配关系所生子女无殊。我们认为,既然非婚配关系也能满足感情需要,解决传宗接代问题,从而完成家庭职能,那么,人们婚配成家的重要性降低了,变为人生中可有可无。的事情了,因此,大量不完整家庭。存在,与藏族传统婚俗婚群制残余有关。
  
    我们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藏族家庭形式多样,结构特殊,并未动摇家庭内部关系稳定和亲情的密切。但令人堪优的是,传统婚俗和家庭结构特殊形式的存在对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结构合理化并非毫无影响。青年们按照前辈的生活模式,自觉或不自觉地如法炮制,不完整家庭。形式也就习以为常,变得合理了。这种影响是深远的,它比社会经济的变化更为迟缓。
  
    (二)、当前藏族的家庭结构
    家庭是由血缘关系成员、婚姻成员,以及极少数收养和非亲属成员组成,并居住在一起从事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户成员的婚姻、血亲及代际关系等等的差异,从而构成不同的家庭类型。我国的56个民族,由于社会文化背景宗教与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家庭户类型也呈现显著的差异。我们在这里同时列出了四川彝族的家庭户资料,但下文着重研究的是藏族家庭户类型的变化及其影响,而不是进行藏、彝民族家庭类型的全面比较和分汕研究的资料基础。
  
    第四次人口普查,对家庭户成员进行了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其它亲属和非亲属8项调查。我们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l%抽样原始数据带资料,以户主为中心,将调查的8项要素经计算机处理,排列组合统计出当前藏族和四川彝族的家庭户结构类型表。详见注17附表,作为我们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资料家庭户类型分布大势。根据藏、彝族家庭户类型的数量分布,我们可以看出:一、由户主,配偶、子女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户在数量上位居榜首。表明核心家庭是藏、彝族家庭户类型的主体,但其比重相差近15个百分点。二、在名列前5类的家庭户中,无偶家庭户藏族有3类,占总户数的23%;彝族有2类,占总户数的11%这是两个民族核心家庭户比差较大的根源。三,名列第二位的家庭户类型,藏族由户主、子女二代户组成,彝族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三代户组成,这种差异,说明藏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彝族;也是赡养习俗差异的反映。彝族的多子家庭,诸长子成婚后,均析产分居,另立门户,只留下幼子与父母同住,继承余下家业。这是彝族此类家庭户众多的原因。详见表3。四、藏族家庭户的类型多达67种,其中西藏藏族61种,四川藏族40种,青海藏族居中为51种;四川彝族仅有32种。家庭户构成类型多样、复杂,也可说是分散、零碎,是藏族家庭户的一大特色。
  
    对家庭户的分类,学术界有多种形式。我们在这里将藏、彝族家庭户归类为两代,三代户,四代户,一对夫妇户,一代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二代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三代以上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和单身户。要说明的是,二代户是指由户主、配偶、子女、或户主与孙子女,户主与父母,户主与祖父母组成的家庭。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一、包括西:偶在内的由直系亲属成员构成的藏、彝族家庭户,分别占各自家庭户总数的72.86%和88.45%;藏族的直系亲属家庭户比彝族少15个百分点。有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藏、彝族家庭户分别占各自家庭户总数的20.59%和7.81%;藏族比彝族高12个百分点。表5列出的有非亲属的家庭户,其比例彝族低得可以略而不论,藏族则占家庭户总数的2.45%。这一事实,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是血缘关系状况的反映。四川彝族非常重视人们的血缘关系。这里实行严格的血缘家族制度,它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由父子连名制的谱系纽带联系起来的家族,因血缘关系的亲疏又分为若干支、房,户。户便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休小家庭,它既是社会生产单位,又是家族的细胞。藏族的直系亲属家庭户比例低,有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家庭户比重较大,反映了藏族血缘关系的松散。这与上文婚姻习俗一节所述是完全一致的。二,在通常情况下,社会经济愈发展,二代户的比例愈高,三代户的比例愈低。藏,彝族三代家庭户比例都很高反映了社会经济的不发展。二代户的比例,藏族较低,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但彝族的比例高,则是传统的家庭制造成的。因此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
  
    关于家庭户类型的分析,我们在这里没有列出“联合家庭”,理由有二:一、藏族的多子女家庭,由于一般是留一子或一女在家,娶妻或招赘结婚,承袭家业,其余兄弟姐妹则人寺为僧尼,或人赘、出嫁。男女多在婚后另立门户,建立小家庭。彝族实行严格的父系继承,女儿一律出嫁,儿子长大在婚后析居,只留幼子与父母同住。因此,这种传统的风俗与己婚兄弟姐妹一起居住的联合家庭制相抵触。二、藏族存在多偶婚制的残余,彝族实行幼子婚后与父母同住制。因此,在多偶婚和父母与幼子同住的家庭户中,曾婚人数2人或2人以上是必然有的,从而难以将联合家庭户析出。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我们在下文里没有使用联合家庭的命题进行分析。第四次人口普查,将户主的兄弟姐妹归入“其它亲属”范围。根据l%抽样数据带资料统计,由户主、配偶等和其它亲属成员构成的家庭户,藏族为930户,占家庭户总数的11.38%;彝族为675户,占家庭戌总数的5.48%。如果我们将以上数据视为藏,彝族联合家庭户的数量,那将是失真和夸大的判断。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我们可以将家庭户类型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核心家庭。其中又分为以户主、配偶,子女为基础,外加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和以户主,配偶或户主、子女为基础,外加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非标准核心家庭。第二类,扩大家庭。其中又分为以标准核心家庭成员为基础的三代以上连续直系亲属(如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加其他亲属、非亲属构成的标准扩大家庭;和以非标准核心家庭成员为基础的三代以上连续或不连续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孙子女、子女、祖父母),外加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非标准扩大家庭。第三类,单身家庭。其中也分为仅有户主的标准单身家庭;和由户主、孙子女,或户主、祖父母,外加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非标准单身家庭。
  
    藏族家庭户构成类型具有突出的特点。藏族的核心家庭虽然在各种类型的家庭户中占家庭户总数的比例最高,是家庭户的基本类型。但与其他民族和全国平均水平相较,比例是低的。而且,单身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比例很高。其中非标准单身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6.56%。藏族的核心家庭户中,一对夫妇户的非标准核心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比例为2.41%;户主与子女同住的单亲家庭,即父亲与子女或母亲与子女同住的非标准核心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比例为10.74%。比例也很高“挡前藏族””铆”婚率藏族的无配偶家庭户,不仅是单身家庭户,在非标准核心家庭和非标准扩大家庭户中租广泛存在,而且比例高,这些数据反映了当前藏族不婚率高和再婚率低的现实。无配偶家庭。藏族的无配偶可家庭户,不仅是单身家庭户,在非标准核心家庭和非标准扩大家庭户中也广泛存在,而且比例高。这些类型的无配偶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9-13%之间,各类无配偶家庭户合计占藏族家庭户的比例高达34%。这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我们知道,无配偶家庭户比例高,通常是受社会因素抑制而难以成婚或再婚造成的。但藏族无配偶家族户众多则别有原因。如前所述,藏族的血缘关系松散,婚外性关系比较随便。人们通过婚外注关系也可以满足感情需要,非亲生子女照样继承家业,赡养老人、从而降低了结婚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认为,当前藏族无配偶家庭户的比例高的原因,是藏族传统风俗惯性作用的结果。值得指出的是,生活在无配偶家庭户的处于生育期的男女,由于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生育机率降低了。这是一种不完整的残缺家庭,对子女的优生优育也是不利的。
  
    (三)、家庭结构日趋完善
    在分析了藏族家庭户构成现状之后,我们有必要对藏族家庭户结构的发展进行一次历史对比,以便进一步明确当前问题的性质和家庭户结构的发展趋势。目前可供我们进行这一对比的历史资料,仅有四十年代李安宅在四川德格的调查数据。从本文表2可以看出:一、在农奴制社会,藏族有配偶的家庭户,即表中“有男女且有婚姻关系”户占德格家庭户总数的44.48%。其中,有配偶的农户占农区家庭户的41.89%,有配偶的牧户占牧区家庭户的50.34%。二、无配偶家庭户,包括“家中全为男性”、“家中全为女性”、“有男女但无婚姻关系”户占德格家庭户总数的55.52%。不完整家庭户有如此高的比例是十分惊人的。三、有配偶的家庭户,牧区比农区高8个百分点,无配偶家庭户农区比牧区高9个百分点。这种差异的形成,与生活环境有关,牧区的自然环境恶劣,没有配偶的分工合作,家庭生活更为艰难。
    第四次人口普查表明,藏族家庭户中有配偶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65.70%,高于四十年代德格县有配偶家庭户的21.22个百分点。其中,由户主、配偶、子女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户,占当前藏族家庭户的40.68%,已接近四十年代德格县有配偶家庭户总和所占比例。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同一时期,无配偶家庭户减少21.22个百分点。尽管如前所述藏族家庭户结构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但它是前进中的问题,是传统因素惯性作用的结果。藏族家庭户结构与四十年代相较已有很大改善。这是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和人口再生产条件的改善,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藏族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前进,藏族家庭结构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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